生病就可以一直請假嗎?病假是否有薪水可領?會不會扣全勤獎金?接下來將針對台灣勞基法相關規範進說明!
普通傷病假相關規範 |
《勞工請假規則》第4條 |
1. 勞工因普通傷害、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,得在以下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:
一、未住院者,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。
二、住院者,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。
三、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。
2. 經醫師診斷,罹患癌症(含原位癌)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,其治療或休養期間,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。
3.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,工資折半發給,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,由雇主補足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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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勞工請假規則》第5條 |
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,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,得予留職停薪。但留職停薪期間以1年為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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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意事項:
1. 普通傷病假是否扣除全勤獎金在法規中並無明確規範,依公司規定為主。
2. 若勞工因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未請產假,而請普通傷病假者不可扣全勤。
3. 員工請普通傷病假,雇主可要求勞工出示相關證明(如就醫證明或看診收據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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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勞工請假規則》其他假別相關規定 |
第2條 婚假 |
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8日,工資照給。 |
第3條 喪假 |
勞工喪假依下列規定:
一、父母、養父母、繼父母、配偶喪亡者,給予喪假8日,工資照給。
二、祖父母、子女、配偶之父母、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,給予喪假6日,工資照給。
三、曾祖父母、兄弟姊妹、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,給予喪假3日,工資照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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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6條 公傷病假 |
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失能、傷害或疾病者,其治療、休養期間,給予公傷病假。 |
第7條 事假 |
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,得請事假,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4日。事假期間不給工資。 |
第8條 公假 |
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,工資照給,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。 |
第9條 全勤獎金 |
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、喪假、公傷病假及公假,扣發全勤獎金;勞工因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未請產假,而請普通傷病假者,亦同。 |
第10條 勞工請假手續 |
勞工請假時,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。
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,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。
辦理請假手續時,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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員工請假是基本權益,雇主依法不得無故刁難。然而,如果員工裝病請假,甚至偽造就診紀錄或病假證明,不僅對企業造成負擔,更可能涉及詐欺或背信等刑事責任。
針對員工惡意請假的行為,雇主有權依法採取適當的懲處措施。例如,將惡意請假行為視為曠職,並根據《勞動基準法》第12條第6款規定,若員工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三日,或一個月內曠工累計達六日,雇主可直接予以解僱,且無需預告或支付資遣費用。(若確定員工存在欺騙行為,雇主也可提起訴訟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