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協議離婚也有條件?!最重要的離婚證人千萬別小覷】
從廣義來看,協議離婚似乎只要雙方簽字就行了?NONONO!許多人常常忽略「離婚證人」的重要性,從而導致離婚無效的嚴重後果。目前,協議離婚只需雙方備齊重要文件,並請離婚證人見證雙方的離婚意願後簽名,再前往戶政事務所遞交文件辦理離婚即可。雖然法律對協議離婚的條件沒有特別規定,但「離婚證人」其實就是條件之一。
離婚證人的職責是「親自見證」夫妻雙方有真實的離婚意願後再簽字。見證的方式不限,只要親自聽聞或在場見證即可。但如果離婚證人未履行其職責,將來若對方提起離婚無效訴訟,那離婚證人就會成為最關鍵的判決因素!實務上,確實有不少案例因離婚證人未能親自見證,最終被法院判定離婚無效。通常會有這種情況可能是當事人隨意找人簽字,才為離婚無效埋下禍端,建議大家不要這樣做。
【調解離婚有條件嗎?進可攻退可守又完全零條件!】
調解離婚,其實是典範最建議大家使用的方法。如果雙方都有離婚意願,只是在某些條件上談不攏,那麼就可以透過調解離婚,請調解委員來主持並獲得具有法律效力的調解筆錄,這樣就能避免離婚無效的風險。當然,調解離婚並沒有特定的條件限制,只要提出調解聲請即可進行。然而,調解建議雙方當事人都要到場,若未到場,法院可處以三千元罰緩,這點請大家務必注意!
【裁判離婚最嚴苛!十一項條件需符合其中一項才能離婚】
裁判離婚可以說是最後的離婚方法,通常是對方不同意離婚,又無法達成合適的離婚協議,那麼民眾就只能透過裁判離婚來獲得解脫。根據《民法》第1052條的相關規定,夫妻任一方需符合以下情形才能訴請離婚:
裁判離婚之11項條件(需符合其中一項) |
重婚 |
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|
遭虐待 |
夫妻任一方遭他方直系親屬虐待/直系親屬遭他方虐待 |
遭惡意遺棄 |
遭意圖殺害 |
身患不治惡疾 |
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|
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|
故意判罪被判有期徒刑六個月 |
有其他重大事由,難以維持婚姻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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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後一項條件「有其他重大事由,難以維持婚姻」,這部分的重大事由通常會參考過往的實務判例,例如多年拒絕性行為、家暴導致嚴重受傷等情況,均可蒐集證據並訴請離婚。